債的發(fā)生以及消滅的因素
債的發(fā)生以及消滅的因素
一、債發(fā)生的因素:
(一)合同
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之間設立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。合同依法成立后,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,因此合同是債的發(fā)生根據?;诤贤a生的債,稱為合同之債。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愿設立的,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,也是債的最常見、最主要的表現形式。
(二)單方允諾
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,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,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。依意思自治原則,民事主體可基于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,同時放棄對于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。因此,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(fā)生。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、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。
(三)侵權行為
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。依法律規(guī)定,侵權行為發(fā)生后,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,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。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即侵權行為之債。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,它由非法行為引起,依法律規(guī)定而產生,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。
(四)無因管理
無因管理,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,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。無因管理一經成立,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(fā)生債權債務關系,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,本人有義務償還,此即無因管理之債。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,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(fā)生的,二者的根本區(qū)別在于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,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。
二、債務消滅的因素:
債的消滅,也稱債的終止,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的法律現象。
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:
(一)清償。
清償,亦即履行,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(guī)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。債務人清償了債務,債權人的權利實現,債的目的達到,債當然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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